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的散装生鲜乳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散装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