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运输生鲜乳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和地点、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收奶员签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