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禁止乳制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