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生鲜乳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地点及计价标准、检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收购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提高或者压低质量标准,以及限收或者拒收生鲜乳等不合理条件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