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奶畜养殖,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

(二)添加对奶畜、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

(三)对染疫奶畜不采取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控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