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二章 奶畜养殖第十一条有效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在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养殖小区道路建设纳入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奶畜养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保费补助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