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