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边境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