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边境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