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表示国(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的设立、维护或者重建,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议或者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