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卫国(边)界、保护国(边)界标志和边防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边境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开展边防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