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公安边防部门、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以下简称边防部队)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守边护边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