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边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