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稳定的活动;未经批准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