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的,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损毁、移动、拆除、涂污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的;(二)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未在指定范围内活动的;(三)在边境地带违反规定鸣枪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