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边境检查站、执勤点(卡)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边境检查站或者执勤点(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