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的;

(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

(四)留宿非边境管理区居民、非常住边境管理区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的;

(五)在边境地带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六) 擅自处理在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打捞的可疑漂流物品和在边境管理区捡拾的可疑物品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