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中打捞的可疑漂流物品或者在边境管理区捡拾的可疑物品,不得私自处理,应当及时交送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