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越境、非法进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或者其他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