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边境地带开设、扩建边境通道、旅游景区(点)的,应当征求自治区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以及外事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