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烧荒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事航测、航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边境地带不得违反规定鸣枪。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