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烧荒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事航测、航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边境地带不得违反规定鸣枪。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