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非边境管理区居民、非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住宿人员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