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区设立边境检查站,对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实施检查。公安边防部门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执勤点(卡),依法实施边境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