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三)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边境管理区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