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的人员;(二)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犯罪行为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年的人员;(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