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犯罪行为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年的人员;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