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凭其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外国人除出入境外,不得进入边境地带。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入常住地边境管理区。其他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应当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