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凭其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外国人除出入境外,不得进入边境地带。

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入常住地边境管理区。

其他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应当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