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边境管理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的需要划定和调整,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划定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跨境经贸合作区设立相应标志。边境特别控制区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边防管理、反恐维稳需要划定和调整,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在特别控制期间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