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