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