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