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