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