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