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