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