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