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