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