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木卡姆艺术专业传承艺术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木卡姆艺术专业传承机制,培养木卡姆艺术传承人才,对木卡姆艺术进行整理、研究、传承、展示、传播。鼓励、支持其他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木卡姆艺术表演、展示、传承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