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木卡姆艺术专业传承艺术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木卡姆艺术专业传承机制,培养木卡姆艺术传承人才,对木卡姆艺术进行整理、研究、传承、展示、传播。

鼓励、支持其他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木卡姆艺术表演、展示、传承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