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木卡姆艺术保护管理制度,确认、公布木卡姆艺术民间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并采取命名、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