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木卡姆艺术资源的普查及其相关史料的抢救、搜集、整理和研究等活动,加强木卡姆艺术文献编辑出版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