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木卡姆艺术流传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木卡姆艺术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