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卡姆艺术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木卡姆艺术传承机构,具体承担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工作。

财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族与宗教、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