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下简称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文化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