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木卡姆艺术保护对象为:(一)木卡姆文学、音乐、舞蹈艺术;(二)木卡姆传统表演技艺;(三)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以及乐器、服装、道具等制作技艺;(四)具有代表性的木卡姆艺术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五)木卡姆艺术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六)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