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各种木卡姆艺术的总称(以下简称木卡姆艺术),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木卡姆艺术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