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各种木卡姆艺术的总称(以下简称木卡姆艺术),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木卡姆艺术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