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木卡姆艺术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木卡姆艺术传承机构或者其他文化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木卡姆艺术资料、实物,所有权属于国家,木卡姆艺术传承机构或者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