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木卡姆艺术相关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木卡姆艺术传承机构或者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