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反映木卡姆艺术历史的特定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旅游景区(点)、民族特色街区(民居)、民族传统节日、木卡姆艺术节,传播、展示木卡姆艺术。木卡姆艺术演出、展示等特定场所和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并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