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反映木卡姆艺术历史的特定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旅游景区(点)、民族特色街区(民居)、民族传统节日、木卡姆艺术节,传播、展示木卡姆艺术。

木卡姆艺术演出、展示等特定场所和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并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