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和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