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